作者: 佚名 2020年12月10日
我国化妆品定义列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
其中根据用途,化妆品又可划分为特殊类与非特殊类产品,特殊类涵盖9个类别:育发类、防晒类、健美类、除臭类、美乳类、祛斑美白类、染发类、脱毛类、烫发类;根据产地,又可划分为进口化妆品与国产化妆品。
中国化妆品监管模式
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分六章规定了化妆品定义,生产、经营卫生监督许可制度。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自2018年08月29日起,CFDA正式变更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前,委托境内责任人(RP)办理相关手续。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开展自贸区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市、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