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2022年04月11日
功效宣称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普通化妆品备案功效宣称注意事项如下:
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为此,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制作了以下👇培训视频。化妆品备案人员在使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的功效宣称功能时,可以参考具体的操作流程,从填报方式、填报内容、注意事项等各方面进行演示。
年度报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注意事项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近日,广东省药监局、浙江省药监局、上海市药监局相继发布通告,对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给出3个月的整改期。具体要求如下:
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管理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主动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