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2016年08月19日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2010.9.28 | 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07号)2016.6.1 | |
SPF |
防晒类产品SPF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防晒类产品可以不标注SPF值; (2)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标注防晒效果; (3)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其标注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4)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不得标注实测值;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 宣称防水的防晒类产品,应标注浴后SPF值,若同时标注浴前SPF值,应予以注明。若浴后测定的SPF值与浴前测定的SPF值相比减少50%以上,则不得标注防水功能。产品中文名称中已有防水防汗等词语的,不得标注浴前SPF值。 |
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 防晒化妆品未经防水性能测定,或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
UVA |
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仪器法)或测定PFA值(人体法),临界波长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370nm时可以标注广谱,小于370nm时不得标注广谱。 标注PFA值(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或PA+~PA+++的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PFA值。 防晒类产品PFA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不得标注UVA防晒效果; (2)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大于等于370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 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PFA值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 (1)当PFA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 (2)当PFA值为2~3时,标识为PA+; (3)当PFA值为4~7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8~15时,标识为PA+++; (4)当PFA值大于等于16时,标识为PA++++。 |
防晒效果标识变更资料要求
变更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