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2020年11月28日
在进行化妆品备案的申报过程中,很多企业提出了关于配方、检测、标签、资料提供等方面的问题,现公司化妆品部就为您整理了一份常见问题解答,分为配方原料篇、毒理理化篇、标签包装篇、其他问题篇几个部分,希望给大家日常备案与申报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对原料的使用目的有何要求?
答: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实际生产(Produce)情况如实标注于配方表中,且应与原料本身的化学性质及配方体系相符。
产品配方原料是否属于新原料如何判断?
答: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Supervision of Cosmetics Hygiene;)》等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上市化妆品已使用原料开展了收集和梳理,编制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
对配方中所用植物原料及植物提取物有何要求?
答:原料名称中未体现植物具体使用部位的,应在配方表下的详细备注栏中标明该原料的植物使用部位。德国进口空运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抽单委托书(或机场到货通知,抽单委托书的需正本,到货通知传真件即可。但到货通知是货物进航空公司代理仓库后才会有,所以如果提前能知道主空运单号Master Air Waybill Number,则建议提前提供抽单委托书,就不需要再提供到货通知了)、木质包装声明(如系木箱包装)、合同。
植物原料该如何提供标准中文名称?
答:应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要求,提供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如《目录》中未收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植物原料也可以按《目录》关于原料的命名规律(rhythmical)命名,即“中文名+植物原料拉丁学名+原料使用部位+使用形式”。
产品配方原料为藻类化合物等,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的,如何申报?
答:产品原料中文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时,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法国进口空运在每份货运单的正本上加盖或书写到达航班的航班号和日期。认真审核货运单,注意运单上所列目的港、代理公司、品名和运输保管注意事项。联程货运单交中转部门。
配方中含有香精成分,该如何申报?
答:应严格按照《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文件进行申报。
复配原料该如何申报?
答:复配原料应按复配物的形式申报,如“卡松”应分别申报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林酮、水、氯化镁(化学式Mg)、氨氮水(Nitric acid)镁(化学式Mg)的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