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易贝备案 2022年08月22日
自2022年1月1日《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对于留样地点;留样数量;留样主体;什么时候开始留样等问题,很多企业一直搞不清楚。小编给大家一一解答
应从什么时候开始留样?
2022年1月1日起。
说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每批次产品留样并记录。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受托生产企业也应当按规定留样并记录。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其境内责任人保存。
在哪里留样?
留样地需在境内责任人(备案人、注册人)注册地址所在的地级市、直辖市范围内,例如: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市,则必须在青岛市内留样,不能在其他地市留样。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址是上海浦东区,则可以在上海市范围内留样。
说明: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六条,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留样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
留样地点不是委托方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应当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留样数量是多少?
见下表:
序号 | 产品类别 | 留样数量(参考) |
1 | 染发类产品 | ≥3个包装且总量≥90g或mL |
2 | 祛斑/美白类产品 | ≥3个包装且总量≥50g或mL |
3 | 防晒类产品 | ≥3个包装且总量≥50g或mL |
4 | 彩妆类产品 | ≥3个包装且总量≥60g或mL |
5 | 护肤类产品 | ≥3个包装且总量≥80g或mL |
6 | 宣称祛痘类产品 | ≥3个包装且总量≥200g或mL |
7 | 面膜类产品(面贴式) | 单片独立包装产品:≥7片且总量≥140g或mL |
盒装产品:≥3盒(≥7片)且总量≥140g或mL | ||
面膜类产品(涂抹式) | ≥3个包装且总量≥140g或mL | |
8 | 洗发护发类产品 | ≥3个包装且总量≥50g或mL |
9 | 指(趾)甲油类产品 | ≥6个包装且总量≥30g或mL |
10 | 牙膏 | ≥3个包装且总量≥80g或mL |
注:彩妆类产品净含量<1g的,在成品留样的同时,可以结合其半成品对产品进行留样,留样应当满足产品检验的需求。 |
说明: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销售包装为套盒形式,该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化妆品且全部为最小销售单元的,如果已经对包装内的最小销售单元留样,可以不对该销售包装产品整体留样,但应当留存能够满足质量追溯需求的套盒外包装。
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符合要求的标签信息,保证可追溯。
其他留样要求
留样批次:每批次出厂的产品
1:如果是同批次分多次进口的,至少首次进口留样1次
2:留样储存条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标签标示的产品贮存要求
3:企业在留样的同时应保存留样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如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