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2023年03月09日
违法典型案例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5日,我局根据《关于化妆品违法线索移送的函》(歙市监函[2022]49号)发现当事人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关于化妆品违法线索移送的函》(歙市监函[2022]49号),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外包装上带有“淡化色素”字样。我局认为这种情况符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祛斑美白”功效类别产品“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的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描述,该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
经查明,2021年12月18日,当事人购买了“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产品5瓶,单价30元/瓶,但当事人在购买上述产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至2022年4月2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产品未取得国家化妆品备案且产品标签未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内容,当事人以35元/瓶售出上述产品5瓶,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175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经营销售、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二、罚款30000元。
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以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二、罚款40000元。